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22
“知道经营网吧要取得文化等部门的许可,但没有想到去办理,为找点小钱就开了黑网吧”。抱着侥幸心理的董某某、丁某某、张某,站在了被告人席上。最终,董某某、张某、丁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依法被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12万元不等刑罚。
古蔺县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3月21日至案发前,董某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古蔺县古蔺镇某中学对面的住房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核算,截止2020年2月7日,其非法经营金额为16万余元。
2016年底至案发前,张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古蔺县古蔺镇的住宅二楼开设“黑网吧”营利。经核算,截止2020年2月5日,其非法经营金额为19万余元。
2018年至2020年1月底,丁某某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他人房屋开设"黑网吧"营利,被侦查人员查获。经核算,截至2020年1月31日,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认为,董某某、张某、丁某某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今,大多数网吧已经走向正规化,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但仍存在少数的“黑网吧”,不仅未经许可,证照不齐,而且存在纵容未成年人上网、消防设施不全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王钰 刘洋)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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