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13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包工头”逃匿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的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刑事案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的“包工头”,为数十名农民工的“讨薪”路温情护航。
2015年9月,隆生公司承建纳溪区丰乐镇罗东村小农水项目。2015年10月,隆生公司又与被告人张某签订协议书,以委派张某为执行项目经理的形式,将该项目交由张某全权负责,后张某雇佣多名农民工在该项目务工。该项目在2017年3月完成审计后,相应的工程款已拨付给张某。张某在领取到工程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剩余21名工人的工资11万余元未支付。之后,张某逃匿至外地。
因无法联系到张某本人,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其原住址旁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形式,责令张某于2019年1月16日18时前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予以全额支付,但张某至今仍未支付刘某等21名工人的工资11万余元。
因该案涉及拖欠数十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在辖区内影响较大。受理后,纳溪法院高度重视,做到与每一名来访农民工会面、沟通,及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1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匿躲藏,且至今未付,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严飞飞 王月)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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