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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宜宾这10家门店和公司被查处!卖假口罩、过期食品、不合格柴油、哄抬物价……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21

假“飘安”口罩

卤肉检验不合格

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

……

3月20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通报被查处消费典型案例!

曝光!宜宾这10家门店和公司被查处!卖假口罩、过期食品、不合格柴油、哄抬物价……(图1)

某灯饰经营部销售侵犯西门子有限公司“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2月18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方书面举报后,立即组织10名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商家依法进行了全面检查。

现场发现该灯饰经营部正在销售涉嫌仿冒西门子公司“SIEMENS”商标的“SIEMEZI”开关面板。经过近5个小时的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灯饰经营部门市、仓库内共清查出涉嫌仿冒“SIEMENS”的十二孔插座、16A插座等30余种各种型号产品共计14435只,从现场提取的销售单据显示,这批涉嫌仿冒产品案值近13万元。

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及价格证明》,鉴定该灯饰经营部销售的产品为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权的商品,该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查处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2月19日,根据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治安大队反馈线索,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上江北一家物流公司查获69箱待运输、涉嫌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该批白酒中部分的外包装上印有“五粮原浆”等字样,内包装酒瓶标签上有“五粮液”商标、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名:五粮原浆酒,瓶盖上有“防伪标识 五粮酿造”等字样。

该批白酒涉嫌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异地扣押。经调查,该批白酒是李某以7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巫某,在委托物流公司发货过程中被查获。

“五粮”、“五粮原浆”均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注册商标,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该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2020年2月8日,消费者投诉在叙州区某药店购买到的“飘安”口罩有质量问题,根据该批口罩疑似是从翠屏区某商贸公司流出的线索,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商贸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口罩已售罄。

经调查,该商贸公司承认向叙州区某药房销售了35500个口罩,售价为28400元,该批“飘安”口罩共有三种,一种为白色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飘安PIAOAN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另外两种为蓝色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飘安PIAOAN  一次性使用口罩”。

三种口罩的最小规格均为20只。经比对,该公司销售的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生产的“飘安”一次性口罩存在多处不同,为假冒“飘安”口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9年12月16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蜂蜜红枣茶”等6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20元。

同时查明,该经营部于2019年11月25日从成都某食品公司购进了“蜗牛酥”等3种预包装食品,该3种食品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该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食品经营部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局决定从轻处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5.5万元。

查处5家卤肉经营户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案

2020年1月14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范围内重点针对卤制品、豆芽、畜禽肉等节日期间常见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年2月,根据第三方检验公司送回检验报告发现,有5家卤肉经营户的卤肉制品检验不合格。

该局立即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取得联系,召开专题会议,对卤肉商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并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准备对卤肉制品进行再次检验。

2月14日、2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联合对5家卤肉经营户加工制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5家卤肉店均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满某均、罗某的卤肉加工场所分别发现一袋未使用完的“亚硝酸钠”。

随后,该局依法对满某均等5家卤肉经营户涉嫌在卤制品中滥用亚硝酸盐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翠屏区公安分局,现翠屏区公安分局已分别对满某均等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

某口腔诊所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年1月9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红白打样膏1盒,产品批号201508,有效期2年,已超过有效期;琼脂复制材料1盒,产品批号2016…28(字迹模糊),保质期2年,已超过保质期。该诊所不能提供上述两种材料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购进票据。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经调查,上述两种医疗器械为当事人在提供口腔诊疗服务时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未留意到已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

该诊所上述行为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查处某药店在疫情期间连续抬高口罩价格案

2020年2月11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名群众微信举报某药店哄抬口罩价格的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仔细核对该药房购销台账发现, 2月4日,该药房进购了3400套医用口罩帽,进购价为1.5元/套。

在2月4日至2月10期间,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供需关系,该药房将该批口罩的销售价格进行阶梯式上涨,分别以4元/套、4.5元/套、5元/套、5.6元/套、6元/套的价格对该批口罩进行销售。

该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46.29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9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微信销售口罩,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仅剩20个了,是目前防护效果最好的民用级生化防护口罩,贵是贵点,但……它真的能救命!戴上这款强大的生化防护口罩,你就算进了武汉金银潭医院传染科都不怕,化解生化危机,必须生化重武”的宣传内容,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行为可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该公司发布的上述宣传内容涉嫌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哄抬口罩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在收取分表电费中向用户加收费用案

2020年3月12日,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市民热线电话转来的线索,依法对翠屏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在转供电环节中向管理的商家加收费用的行为。

根据电费发票显示,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四川省电力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的电费平均价格为0.719元/度,但该公司按照1.2元/度的价格向管理的46户商家收取了34555.2元分表电费。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件,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统一按6%计算的规定,加上线损费用,该公司向管理的商家收取的电费用应为0.762元/度,且须注明线损费用金额。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局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调查。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19年11月5日,根据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翠屏区市场监管局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辖区一家产品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加油站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销售的0号国VI车用柴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截止2019年11月5日,该加油站除2升备份样品外,加油站经营场所0号罐内的上述不合格0号国VI车用柴油以6.47元/升的价格已销售完毕。

该加油站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5163.22元,违法所得为6478.24元。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78.24元,罚款55163.22元的行政处罚。(陈忆(来源:宜宾新闻网)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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