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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一男子不满妻子与同学聚会饮酒 醉驾撞车打人获刑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18

古蔺县一男子不满妻子与同学聚会饮酒 醉驾撞车打人获刑(图1)

醉酒驾车多次撞击他人车辆,还追打被撞车车主,2020年3月18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古蔺县一男子不满妻子与同学聚会饮酒 醉驾撞车打人获刑(图2)

2019年8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其号牌为川EJK5XX的银色皮卡车搭载曾某从古蔺县桂花乡汉溪村3组村民吴某跃家往桂花乡桂花中学附近的阳光KTV行驶,准备接其参加同学聚会的妻子刘某回家。罗某驾车到达阳光KTV后,因不满其妻子聚会饮酒,遂与其发生口角,并为发泄情绪,驾驶皮卡车多次撞击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川E93XXB的棕色东风牌七座商务车,导致该车车头受损。

随后,罗某驾车离开现场。刘某从他人处了解到被撞商务车的车主为一同参加聚会的王某所有后,即电话联系罗某回到事故现场与车主王某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罗某返回现场后,与王某、杨某平等人发生争执,遂追打二人,并在该过程中用现场捡拾的物品将王某耳部划伤;将王某右后车窗玻璃砸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接到王某的报警电话后,即赶往现场将罗某抓获。

古蔺县一男子不满妻子与同学聚会饮酒 醉驾撞车打人获刑(图3)

经鉴定,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罗某损坏的车辆修复价值达人民币64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车辆,破坏社会秩序,车辆修复价值达641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6000元,并获得其谅解,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陈蔺)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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