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8-19

近日,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长宁派出所依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罗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罗某此前多次被劝阻,持续放任噪声扰民,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该案是2026年1月1日新法落地后,宜宾首例此类行政拘留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今年4月以来,长宁某酒馆夜间长期存在噪声扰民问题。经查,该商户在夜间经营时段,持续放任顾客店内高声唱歌,未落实任何隔音降噪、现场管控措施,产生持续性噪声,长期侵扰周边居民区,严重影响群众夜间休息。
期间,社区、物业等部门工作人员对酒馆负责人罗某放任顾客制造噪声扰民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但劝阻无效。长宁派出所得知情况后主动靠前处置,多次在夜间重点时段上门核查、现场劝导、普法教育,反复明确夜间静音经营标准,责令负责人罗某立即整改、杜绝扰民行为。但酒馆负责人罗某仍然屡教不改,继续放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026年8月17日,长宁县公安局依法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此案是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以来,宜宾首例因“制造噪声干扰他人”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普法时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长宁公安)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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