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7-30
近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江安“1·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1月29日14时50分许,宜宾市江安县仁和镇X024县道,畅达公司驾驶员范某春驾驶川QDH185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仁和镇X024县道31km+474m下坡弯道处,车辆跨越中心实线,碰撞对向路侧波形梁护栏后冲出道路翻坠至50米崖下,造成3名乘客死亡、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范某春驾驶涉事小型普通客车从江安县底蓬镇搭载2名乘客返回仁和镇,15时04分1名乘客在仁和镇义合村下车,15时14分2名乘客在仁和镇三岔路口上车,15时22分58秒,车辆行至事发下坡连续弯道路段时,驾驶人驾驶操作失误,未正确转向,将应采取的制动措施误操作为连续踩踏油门踏板,致使车辆呈加速状态跨越中心实线碰撞对向护栏后翻坠崖下。经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事故调查核实,事发路段波形梁护栏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同时车内一名乘客未规范系好安全带,进一步加重了事故伤害后果。经调查分析,排除驾驶员范某春人为故意嫌疑。

图1:事故现场俯视图

图2:事故现场图

图3:事故车辆图
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操作失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道路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隐患、属地及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履职缺位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涉事畅达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不符合法规和行业标准,车辆主动安全报警管理流于形式,更换新能源车后未对驾驶员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同时,属地党委、政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不足,督促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有关道路运输监管部门和单位对农村客运企业监管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监管、隐患排查不到位。
此外,涉事驾驶人范某春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报告建议对畅达公司2名管理人员、涉事道路工程3名施工监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多家涉事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及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发现的13名公职人员履职相关问题线索及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以事故为鉴,宜宾市将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整治道路隐患,严把工程质量,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
(来源:舜网-红星新闻、宜宾应急)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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