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7-01
近日,泸州街头有多只“贼手”出没,专门瞄准街边商铺……
案件回放一
凌晨4点出门,两男子“深夜约会”,难道是情谊深厚?往返一趟,背包里面就别有洞天。
一个寂静的凌晨,吴某和李某相约江阳街头,背着两个背包在路上游荡。
直到路过一间茶楼,两人一溜烟跑到门口,李某踩着吴某的肩膀,从玻璃门上方缝隙钻入店内,吴某则在外放风。(敢问阁下的缩骨功何处习得)
李某进入店内后,对前台一阵扫荡,盗走价值1500余元的各品牌香烟共32包,现金4000余元。
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既然家里睡不着,那就所里睡)
案件回放二
轻轻的,他翻进了火锅店,正如离开时光脚垫着走,他轻轻地穿上鞋子,带走一部手机和几十元零钱。
近日,男子余某某因嫌弃在饭馆打零工钱太少,开始不分白天黑夜、不限场所疯狂盗窃(有这态度,除了违法,干啥不能成功呢?)
走在路上,余某某碰到没上锁的电动车、自行车,都会直接骑走。
如果是好一点上锁的自行车,骑不走扛也得扛走。只要碰到门店是玻璃门U型锁,余某某也不会找工具,而是用手生拽,暴力开锁进入盗窃(莫非真真是大力士,天生神力?)
泸县玉蟾派出所连续接到几起盗窃报警电话后立即展开侦查,通过查看案发地监控以及走访周边群众,发现有一两起和余某某有关。不论在酒店、火锅店,还是餐厅、小区里,民警发现盗窃嫌疑人都有同样明显特征,经过比对分析,串并带破涉及县城同类案件6起。
6月9日,余某某在县城一路边被民警抓获,追回3部手机、一辆自行车和一辆电动车。
经审讯,余某某对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外出时和夜晚务必锁好门窗,尽量避免使用U型锁或挂锁,应选择安全系数相对较高的专用玻璃门锁,在商铺加装高质量监控设备及防盗警报器。
如遇可疑人员,请及时报警!
(信息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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