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01
3月30日,宜宾向各区县发出的《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兵家庭及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发放对象及期限、发放标准及时间等相关事项作出通知。
发放对象及期限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征兵指标范围内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含在辖区内应征入伍的非本市户籍的高等院校在校生),发放期为两年。
发放标准及时间
全市城乡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标准发放其家庭优待金,临港经开区比照翠屏区执行。2019年我市各县(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翠屏区19156元、南溪区17215元、叙州区17138元、江安县17001元、长宁县17470元、高县17045元、筠连县17030元、珙县17106元、兴文县15692元、屏山县14265元。
对2018年9月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计发8个月;对2020年9月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当地标准计发4个月;对2020年8月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待。
除2020年8月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2020年9月新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在当年底前发放外,其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在2020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定补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标准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发放标准以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执行标准为计发基数,其中:烈士遗属为5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至4级残疾军人为12%;病故军人遗属、5至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为10%;7至10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8%;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为5%。享受定补优抚对象优待金应在年底前发放到位。
认真落实立功奖励政策
(一)对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以及在边远地区和在校大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请严格按照《宜宾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增发,其发放时间为当年底或次年春节前。
(二)对本籍现役军人(除义务兵外)立功的,按荣誉称号不低于10000元、一等功不低于5000元、二等功不低于2000元、三等功不低于500元、优秀士兵(士官、学员)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荣誉金。
(三)对驻本行政区域部队官兵2019年度获得立功奖励的,按荣誉称号不低于5000元、一等功不低于2000元、二等功不低于1000元、三等功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荣誉金。
(四)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荣获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每年分别按200元、400元、600元的标准发给荣誉金。
(来源:宜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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