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18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自贡市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十五条措施》,聚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十五条措施,全文如下:
一、落实兜底保障对象摸排。充分依靠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大数据比对、电话、微信联系、上门核实等多种方式,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寡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乡无收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进行全面摸排,厘清数据、掌握实情。
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和生活困难的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工资的30%扣减务工成本。对疫情防控期间已纳入低保的家庭,暂停开展复查复核动态管理,疫情后再统一入户复查。加大重病、重残等特殊群体保障力度,坚持保人、保户相结合。 三、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抓好民政福利机构全封闭管理,全面落实集中特困人员管理照护和分散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机制;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对分散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防寒保暖、体温检测、清洁卫生、居所通风等防控工作,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县可对城乡特困人员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也可按照该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四、落实教育救助。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和生活补助等资助资金,协调通讯运营商免收手机流量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网上学习。入校后,对本人或家人感染疫病的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和孤儿等特殊困难学生群体,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国家资助的基础上,采取减免学费、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给予慰问金等方式给予救助。对已经毕业且处于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协调银行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如因患新冠肺炎失去还款能力的,协调银行启动救助机制,为其办理代偿应还本息相关手续,减轻还款压力。 五、落实就业救助。大力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疫情监测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落实临时救助。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不低于3倍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返乡无收入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不低于2倍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额度。 七、落实“一老一小”保障。加强留守老人巡访工作,提高电话巡访频次,及时向留守老人或其邻居了解其生活情况、身体状况,告知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有困难的要帮助解决。全面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疫情防控、家庭监护、生活保障等情况,对父母等监护人处于隔离观察、住院治疗期间,或因防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要根据儿童自身和家庭状况,分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申请条件的,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当月审批、当月发放。 八、落实扶贫帮困。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立即启动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措施。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及时纳入补贴范围,足额发放补贴资金,为困难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有种养殖发展意愿的贫困户,发展一批短频快、见效好的产业项目促进增收。对符合申贷、展期、续贷、新增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予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 九、落实价格补贴。统筹价格补贴资金安排,简化资金申报审批手续,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给困难群众。要全面摸清补贴对象底数,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价格临时补贴范围的困难群众要应统尽统、应补尽补,做到精准补贴。 十、落实安置隔离。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居家隔离的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问题。公安、城管执法和村(社区)工作等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及时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部门要及时配合落实安置落户政策。对因交通管制等暂时滞留我市的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疾控机构要组织专家开展疫情防控卫生员免费培训计划,实行分片包干制度,选派驻点人员,指导养老院、福利院等落实防控措施。市精神卫生中心要通过专家义诊宣传等方式,指导福利院、养老机构等做好心理干预。 十一、公布求助热线。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公布求助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作用,健全救助转介服务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十二、优化办理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以家庭经济状况数据比对、部门间信息比对核实、网络传真等方式远程提供相关证明为主,取消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环节,由村(社区)把关提出意见,审核审批可委托授权乡镇(街道)办理,也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先行保障,其他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对正在申请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中有疫情感染患者的,实行先救助、后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十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动员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在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关爱帮助困难群众,以多种形式面向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心理疏导、陪伴支持等服务。 十四、落实物资保障。加大物资采购力度,按照“保重点、保急需、保困难”的原则,及时有序调拨物资,重点支持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福利机构等困难群体。 十五、落实资金保障与监管。建立资金安排、支付绿色通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落实困难群众兜底经费保障政策。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投入,市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区县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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