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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法院:专家意见作参考,灵活办案促和解

采风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03

  原告王某某一家人和被告颜某某一家人为同村社居民,在一湾田地处。2005年,原告将己方承包的位于上方的田地改种杨梅树,由于种植时间较早,因此产出效益也较好。

  2015年,被告将己方承包的位于下方的田地改成了养鱼塘,由于需要增加蓄水,因此将堤坝作了加高。此后,杨梅树陆续出现死亡。原告认为树根长期浸泡缺氧,是杨梅树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起诉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明确杨梅树死亡的原因。法院系统既有的鉴定机构名单库中没有相应的专业鉴定机构,原告方也未能提供备选专业鉴定机构。经邀请有关果木专家到现场查看得知,一是杨梅树习性喜半干旱土壤环境;二是就本案而言,原告田地的上方、侧面也是别人家的水田,加上被告的水源,难以判断杨梅树死亡的原因孰轻孰重,倾向于多因一果。此时,原告方认识到,在排水不畅的水田里改种原本喜半干旱土壤环境的杨梅树,自身就有受涝风险;被告方也认识到,加高水位是加速杨梅树死亡的因素之一,同意降低水位,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就此握手言和。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杨梅树的死因,应当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在没有寻求到合适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情况下,法院灵活办案,寻求专业领域人员的支持,专家咨询意见便捷,既节约时间成本又节约经济成本,对本案及时定纷止争起了不小的促成作用。 

  (牟成礼)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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