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8-28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确认第三人购得位于古蔺县古蔺镇某地的不动产”,该批不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执行债权人也不接受以物抵债,最终由第三人以流拍价购得,顺利完成资产处置。
该案系纳溪区法院首例成功适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确立的“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规则的案件。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泸州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朱某、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调查,该案可供执行的主要财产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古蔺县古蔺镇某地的四处不动产。纳溪法院对该四处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先后两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2019年12月1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其中第9条第4项明确“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第三人李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得知能够以流拍价购买以上不动产后,即分别针对意向不动产向纳溪法院提出购房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他们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且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均无异议,可予准许。目前该四处不动产已完成过户,相应执行款项也已发放完毕,共计5184200元。
允许第三人在流拍后直接以流拍价购买拍品,丰富了财产处置方式,提升了财产处置效率,不仅有助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效化解债务纠纷,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执行财产的竞买处置,盘活资产,促进资源再分配。本案资产处置方式,得到了债权人、被执行人及最终买受人的一致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谢雅琴)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