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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法院:财产报告非儿戏,虚假陈述受训诫

采风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8-04

  “因你在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后仍作虚假陈述,现本院依法对你进行训诫……”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一名在财产报告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被执行人进行了训诫。

  李某与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法院判决,邓某应当赔偿李某损失360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龙马潭区法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邓某到法院报告财产并接受询问。  

  在询问过程中,邓某一味诉苦,对其工作及收入情况的陈述与法院调查了解的情况严重不符。随即,执行人员依法对邓某进行人身搜查,搜出现金1700余元,微信零钱1000余元。

  因邓某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在执行人员询问过程中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经过训诫,邓某承认其虚假陈述行为,并向执行法官如实报告财产、收入状况,真诚表达悔意,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00元,并于次日将所有案款支付完毕。

  司法的尊严与权威需要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维护,对于诉讼、执行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予以惩戒,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邓新星)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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