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4-02
为纾解企业困难,贯彻《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泸州市社保局第一时间落实“减、免、降、缓”各项政策。
一是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我局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率先于2月25日暂停征收我市参保企业3月的社保费单位部分,落实了社保费减免政策。截至目前已核实大型参保企业50户、各类社会组织参保512户数;中小微企业9312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672户,核定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征收数据,对减免金额不予征收。
二是全面实施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可申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相关业务。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时间。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间,对参保企业均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调整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执行到2021年4月30日;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2月5日即完成了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工作,下限基数比例从原55%调整为50%。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泸州市社保局基金征收二科 办公室)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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