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30
2020年3月初,高某等四名村民来到泸州市合江县白米司法所,神色焦急,请求尽快调解他们四口鱼塘鱼苗死亡的赔偿纠纷,以便能够及时清理鱼塘重新下鱼苗开展养殖。

司法所调解员耐心疏导高某等人的情绪后,了解到事件始末:同年2月初,高某等四人通过亲戚介绍来到徐某的鱼苗养殖场购买鱼苗,四人购买了五种共计4000元左右的鱼苗,由徐某将鱼苗送至四人各自的鱼塘一一下苗。之后一周左右,四人各自的鱼塘陆续出现鱼苗死亡状况。2月19日,高某等人通知徐某前来查看鱼塘里鱼苗的情况,徐某当日查看了鱼苗情况并投放了自制治疗药物,但后续鱼苗还是相继死亡。高某等人要求徐某赔偿购买鱼苗的费用,徐某则认为是高某四人养殖方式不符合条件,未额外购置增氧机,导致鱼苗缺氧死亡,不愿承担鱼苗死亡的赔偿费用,双方互不退让。

充分了解事实情况后,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请到了双方当事人来到大调解室,采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调解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劝说,同时,时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结合消费者保护法对双方开展了普法教育。
经过调解员耐心说法说理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愿意各退让一步,由徐某承担70%鱼苗损失,共计2000余元,当场给付。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及时的解决,双方都表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李新悦)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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