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30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案件简审、快审、精审,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探索的课题。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庭前确认书》的形式,在庭前固定诉讼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以及存在争议的问题,庭审中仅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审理,简化程序、聚焦焦点,着力在精准上下功夫,提升审判精准度和审判效率。
3月26日下午,纳溪区法院院长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双方均未委托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情况下,从庭审开始到休庭调解,历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仅用了18分钟。
“要素式”准备:《庭前确认书》

该案在诉前调解和庭前准备工作中,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就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权利义务、举证答辩期等核实、告知、征求意见,对明确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证据交换质证情况、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同时进行庭前调解。在此基础上,制作汇总前述庭前准备事项的《庭前确认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同意在庭审中法官对已确认内容不再重复审理。
“要素式”审理:“庭审简化版”
开庭前,吴江仔细阅看了“庭前确认书”,快速了解案件情况;开庭时,以《庭前确认书》为基础,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简化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性步骤,简化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的归纳,简化无争议事实部分证据交换及质证过程,集中针对争议焦点精心进行审理。历时18分钟的这堂“简化版”庭审,因“简”加“速”、化“简”成“精”,真正做到快审、精审。
吴江认为:我们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不断探索、创新、优化各种精细、精准司法举措,深耕细作方能笃前行。采用《庭前确认书》方式,是“要素式审判法”的探索。法官助理在开庭前对案件中各种要素进行归纳、提炼,法官在庭审中简化双方无异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的要素。不但节约时间,让法官集中专注在案件处理上,更加强化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而且更加凸显法官助理的辅助作用,有利于法官助理的培养和成长。
吴江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要素式庭审”标准化模块,使之更优化、更具实务操作性,从而全面提升全院的庭审效率和质量。(文/阮蓉 图/刘佳)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