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17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龙马潭区某养猪服务中心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仅有生猪、母猪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通过让其继续饲养通过收入偿还债务而非评估拍卖,在最不影响被执行人生活的情况下达成执行效果。
2020年4月,龙马潭区某养猪服务中心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陈某某应支付某中心货款74143元及违约金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0.5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某中心遂于2020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饲养有亚成年生猪6头、成年母猪9头。因上述生猪与母猪都存在不小价值,若对其进行评估拍卖,该案即可执行完毕,但执行法官认为该生猪与母猪是被执行人唯一经济来源,强制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以后生活将造成极大影响,遂对申请执行人某中心做工作建议其做出一定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分期偿还债务,在其卖生猪或猪崽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场,并将卖猪收入的50%用于履行本案债务。通过法院调解,既保障申请执行人方债权能够实现,亦使对被执行人生活造成最小限度的影响。(龚鹏)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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