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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公告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泸州市林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承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下放和委托实施审批的林业草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放事项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事项中仅限下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权限)”子项许可事项。下放事项由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实施,同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委托事项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

  (三)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四)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五)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权限)。

  (六)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

  (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

  (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

  三、下放和委托时间

  下放和委托事项时间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我市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3年12月1日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本公告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以下地址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单位名称: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

  接收材料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91号(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五楼506)

  邮编:646000

  联系方式:0830-3109762

  五、注意事项

  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本公告受理上述下放委托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据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公布的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审核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来源:泸州头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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