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5-16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老年人药品、保健品经营者的提醒告诫书
各老年人药品、保健品经营者:
为确保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普通食品或者一般商品的,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不得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商业广告发布行为。
二、经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宣称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要一致,不得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
三、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形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不得利用健康养生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五、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保健食品,不得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六、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
各经营者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法依规严肃处理。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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