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4-20
近日,泸州市印发了《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于今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相比此前的规定,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在经营区域、准入条件、设备要求、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划分了经营区域
将全市划分为5大经营区域,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合为1个经营区域,统称为中心城区(主城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分别为1个经营区域。
调整了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拟在泸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行驶证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2.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3. 鼓励新增和更换车辆全部为新能源车,车辆标准参照当前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的标准,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4. 安装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当具有录音、图像和实时视频采集等功能,应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对接,数据实时共享。其中,重点网约车(7座和日均通行高速公路运营1次以上的5座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提出了对网约车设备、标识使用的要求
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备/标识;
车身不得张贴广告;
车窗透光率符合出租汽车要求;
车辆运行期间不得开启儿童锁;
鼓励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在网约车显著位置粘贴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应当由平台公司进行规范,并提前向所在经营区域的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提出了对聚合平台的相关要求
不得接入未经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
不得直接参与调度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对聚合平台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的吊销、注销许可的情形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符合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车辆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六个月未接入合规网约车平台开展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撤销、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界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因合乘发生的矛盾和相关责任,按合乘各方的约定解决,其权利和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不得以合乘的名义开展网约车非法经营。
(来源:泸州运管)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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