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01-04
日前,记者从泸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2025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正式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这意味着这两类人群将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带来的福利和保障。
根据新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以个人身份参加泸州市职工医保时,可以选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而一旦选择参保,今后只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四川省内参加职工医保,都需要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由个人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费将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无需缴费。
新政的实施,为“两类人员”提供了更为全面的社会保障。在生育保险覆盖下,他们不仅可以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还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领取生育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还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医疗费待遇支付条件与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生育津贴支付条件为“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在四川省内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
“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以目前泸州为例,计发天数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一致。即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新政施行后12个月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来源:泸州融媒)
编辑:肖昂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