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9-27
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联合印发通知,从今年10月18日起施行《泸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效期为5年,以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该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包括商业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单位进行监管,一个监管项目是指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预售的所有商品房。
办法明确了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设立、预售资金存入、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使用、预售资金监管等。
监管账户为“一申请对应一账户”
在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设立方面,该办法明确,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达到以下形象进度条件:中高层(即九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不低于地面总层数的二分之一;高层(十层及以上,100米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不低于地面总层数的四分之一;超高层(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不低于地面十层。
开发企业原则上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名称为“开发企业名称”加“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
预售资金需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在预售资金存入方面,该办法明确,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分监管额度资金和超出监管额度资金。监管额度资金总额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总建筑面积计算核定,具体计算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此外为超出监管额度资金。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专款专用
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使用方面,该办法明确,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不同于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在商品房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另外,该办法还对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来源:泸州住建发布—泸州融媒)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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