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7-10
为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推动泸州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共同起草了《泸州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据了解,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及维护环境秩序和卫生整洁;
(二)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之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分类清运;
(四)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提供隐蔽工程施工竣工图和资料;
(五)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倡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材料;
在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意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擅自在地坪表面下开挖地下使用空间;
(五)圈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前室、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埋压室内消火栓、消防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设施;
(六)损坏和拆除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一)经鉴定属危险住宅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三)已列入征收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子。
此外,《办法》提到,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阳台等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通过闭水试验。同时,还涉及到了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责任等,详细内容可以登录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阅。
8月3日前,社会各界可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杨凯
联系电话:(0830)2868732
联系邮箱:1751859725@qq.com
(来源: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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