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2-26
全市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党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的任务目标。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请全市各排污单位引起重视,认真学习《条例》内容并履行相关责任。
一、依法持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四川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czwfw.gov.cn/)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也可拨打咨询电话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支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合法持证。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排污单位请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排污单位请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四、依法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五、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六、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暂不符合《条例》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条件的,应当按照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七、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按《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设立服务热线,为各排污单位提供指导服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建最美泸州!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http://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1/t20210129_819519.shtml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
泸州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电话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4日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李永鑫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