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1-25
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提升主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外立面品质的通知》,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创造优美生活环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提出,主城区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小区,从2020年8月1日起,待建小区、在建未售小区、已建未交付小区、已建已交付小区,全部纳入规范提升范围。
提出规范内容和标准
《通知》提出了待建小区、在建未售小区、已建未交付小区、已建已交付小区的以下规范内容和标准:
待建小区
已取得土地权属的待建住宅小区,是否安装防护窗由开发建设单位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确需安装防护窗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安装,安装标准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安装经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
在建未售小区
对正在建设还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安装防护窗”条款,确需安装的,约定安装标准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
已建未交付小区
已经建成但未交付使用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装饰装修协议中约定“不得安装防护窗”条款;确需安装的,约定安装标准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
已建已交付小区
尚未安装防护窗的,按照防护窗安装不得超过建筑外立面的标准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监督。
明确物业企业规范责任
《通知》明确了物业企业的以下事前、事中、事后规范责任:
事前规范
新建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严于《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规定的防护窗设置标准,并在物业服务中心示图展示相关标准、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标明预留逃生窗口的设置。
印制保险安装相关宣传资料,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要逐户进行发放,做到户户明白,人人清楚。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立日常巡查管控队伍、建立防护窗管控规定和奖惩措施、建立防护窗安装管理工作台账。业主在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时,要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不得安装防护窗”相关要求,明确相关禁止行为。
事中规范
对出入小区的防护窗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防护窗不得放行入内。对小区周边防护窗加工企业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告知本小区防护窗加工的标准和进入小区安装防护窗放行的条件,取得加工企业的支持。要全天候开展巡查,特别是对分解进入小区的防护窗要及时发现,做好巡查登记,按照“谁巡查、谁负责”原则,定人、定岗、定位管控。
事后规范
要建立物业企业负责人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盯巡查队长、巡查队长盯门卫的监管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发现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窗的,物业企业负责人要立即开展“倒查”,追究相关管控人责任。
同时,函告业主自行拆除,业主未拆除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相关部门拆除,拆除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建立业主一户一档装饰装修档案,分类进行管控,对未按要求安装防护窗的业主档案单独存放,盯着整改,直至整改到位后归档保存。
定期抽查新建住宅小区防护窗规范情况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三区新建住宅小区防护窗规范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区住建局将给予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同时,对防护窗安装管理失控的企业,不予纳入“优秀品牌项目”、“红色物业企业”评选,不予支持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欢迎社会各界向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26日
联系电话:0830-2285128
电子邮箱:1306638235@qq.com
(来源:泸州发布)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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