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1-26
1月25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告知书: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制定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积极做好医用口罩、体温计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等储备工作,满足人民群众防控疫情的用药用械需求。
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口罩、消毒液等防护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全市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服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安排,如发现有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有与疫情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口罩等商品或服务的投诉举报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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