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5-28
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建设领域房地产开发项目突出信访问题治理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泸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拟实行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制度、住户开放日和验收前置服务制度,以及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前核验制度。
实行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制度
根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需按照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醒目位置对企业信息、证件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信息、文本信息、不利因素信息、物业信息、其他信息、诚信经营承诺等内容进行公示,保障购房人知情权、选择权。
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合同约定交付前6个月,应成立客户服务工作组,下设工程维保、客户服务、物业服务等工作小组,承担风险排查、问题整改、交付办理、业主沟通、矛盾处理等相关工作。客户服务工作组设立情况需向市房管局报备。
实行住户开放日和验收前置服务制度
《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装修施工前开展住户开放日活动。成品住宅或精装修楼栋在全面开展装修施工前,开发企业应组织购房业主开展不少于5天且包含2天连续周末或节假日的成品住宅样板房和精装修样板房“住户开放日”活动,供购房业主核实查验。市工程质量中心负责督促开发企业对购房业主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责成开发企业对购房业主意见进行答复和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且经市工程质量中心核实后方可全面开展装修施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前3个月或联合验收前2个月,开发企业应制定交付方案,开展交付人员培训,组织购房业主、物业企业开展不少于5天且包含2天连续周末或节假日的“一对一”住户开放日活动,供购房业主对小区品质、房屋质量、前期宣传信息等进行查验、认可。开发企业对购房业主和物业企业提出的问题事项要逐项记录形成台账,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在联合验收时进行抽查。
合同约定交房日前开展验收前置服务。市房发中心动态建立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台账,提前6个月将交付台账函告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结合实际情况,提前对接开发企业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并将指导服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房发中心。建立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联动工作机制,市房发中心组织各责任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实行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前核验制度
《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拟实行预售许可前核验制度、联合验收核验制度。
预售许可前核验制度。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需对开发项目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突出信访问题化解处置情况进行核验,对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和突出信访问题未有效化解处置或久拖不决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联合验收核验制度。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和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出具单项验收意见前,需对“一对一”住户开放日活动和有关责任单位提前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信访问题处置情况进行核验,开发企业对有关问题未整改或整改未完善的,不予办理物业承接查验,不予出具单项验收合格或备案意见,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针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建设、宣传、销售、交付等环节,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或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开发企业违反《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泸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开发企业违规代收税费、未按规定进行预售资金监管、频繁出现信访投诉、信访问题处置久拖不决等问题的,暂停网签销售,暂停办理预售许可,暂停资金解控。社会各界对《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2021年6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曾明军;电子邮箱:961118651qq.com;联系电话:0830—2294228;邮政编码:646000;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大楼910室)。
(来源:市房发中心 市工程质量中心 泸州日报)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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