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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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正红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李正红、汪宏成、陈志飞、刘晓栋等15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至12月16日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9日上午宣判。组织成员中,组织者、领导者李正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宏成、陈志飞等其余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并处罚金。另有3名非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正红伙同被告人汪宏成等人开始从事非法放贷、催收业务。2017年7月,因业务增加,为将非法放贷业务公司化、规模化运作,李正红安排李亮(小)注册成立了“鸿正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志飞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由李正红负责提供放贷资金、确定放贷对象、决定利润分配。公司下设话务组和放贷组两个部门。放贷组根据话务组提供的非法放贷对象信息具体实施放贷和催收。李正红等人以公司化运作模式,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形成人数较多,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7年以来,该组织非法开展放贷业务,共向泸州市及周边的宜宾、自贡、南充、内江、成都等地50余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扰乱了正常市场金融秩序,并在放贷过程中采用“阴阳”借条,谎称正常民间借贷躲避公安机关打击。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追讨高额利息、违约金,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单位,致使多名群众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造成内心恐慌和心理强制,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正红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陈志飞、汪宏成、刘晓栋、李亮(小)、熊伟、李亮(大)等人,形成人数较多、层级分工明确、人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巨额钱财,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法院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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