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12
直击!自贡侦破“6.3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7月9日、10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和新闻频道以《长江禁捕下沱江第一案——记者直击“长江禁捕6.30”沱江收网行动》为题,报道了在“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全面展开的背景下,自贡警方率先出击侦破“6.3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布局:紧锣密鼓准备收网
6月30日,自贡市公安局接到反电鱼协作中心志愿者“富顺县沱江河流域琵琶镇附近江段,有人长期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后,立即成立“6.30”非法捕捞水产品专案组展开调查。
△专案组与志愿者、当地镇村干部一起开展行动
通过对线索分析研判,大数据筛查,秘密走访排查,专案组于7月7日将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田某海(男,51岁,富顺县琵琶镇青峰村人)抓获。
通过内审外查,进一步掌握了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名嫌疑人情况,一张以富顺县琵琶码头为中心、横跨沱江两岸的大网正在收紧。
收网:精准打击抓获8人
7月8日傍晚,自贡市公安局组织了70多名参战民警分为多个抓捕小组,在当地镇村干部和志愿者积极配合下,迅速接近各自目标。
富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黄勇率领一队便衣民警,在琵琶镇草店子街上来回“溜达”了一个多小时后,当晚8点30分,将嫌疑人王某抓获。
△嫌疑人王某被抓获
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了电鱼机、电拖网等非法捕捞工具,并在屋旁边的多个水泥池里,发现了鲤鱼、翘嘴、鲶鱼、鳜鱼(本地人称母猪壳)、黄辣丁、牛尾巴等各种鱼类。
△在嫌疑人王某家里发现电鱼工具
“肯定不是养殖的。”和抓捕小组随行的反电鱼协作中心志愿者解释,现场查获的鱼种类各异、大小规格不一,其中部分鱼类在当地不具备人工养殖条件。
△在嫌疑人王某家里查获的鱼
晚上10时许,根据事先掌握的情报,民警又在码头上游约1公里处的一条废弃采砂船上,查获了大量非法捕捞工具——各种网具、安装配套工具以及三台电鱼机和两个储电池等。民警判断,该处应为当地一处集中存放非法捕捞工具的窝点,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机分离”,进而逃避打击。
△在一处废弃采砂船上发现大量非法捕捞工具
当晚,各抓捕小组通过在琵琶镇沱江河流域分片、分段、分组巡逻蹲守,一举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王某(男,48岁,富顺县琵琶镇人)、甘某东(男,47岁,富顺县琵琶镇人)、黄某金(男,44岁,富顺县琵琶镇人)、李某(男,39岁,富顺县琵琶镇人)、刘某(男,27岁,富顺县怀德镇人)、方某超(男,46岁,富顺县琵琶镇人)、陈某(男,41岁,富顺县东湖街道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加上之前到案的嫌疑人田某海(男,51岁,富顺县琵琶镇人),8名嫌疑人无一漏网。现场扣押了各种网具30余张、升压机6台、电瓶2台等捕捞工具和已捕捞上岸的渔获10余公斤等。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8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沱江江面发现的非法电鱼船(志愿者提供 资料图片)
普法时间
2019年底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刑事犯罪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电击捕鱼行为对长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极大破坏性:
1、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受损或死亡,危害面广。
2、对侥幸逃脱电击死亡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3、电捕鱼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长江生态安全。
4、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且电鱼是高危行为,操作不当会造成电鱼者自己或周边涉水活动的其他人员死伤。(来源:自贡网)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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