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3-21
为加强和规范居住区绿化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泸州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13日至4月15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信函方式: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广营路109号泸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科办公室,邮编:646000
邮件方式:
1924815785@qq.com(联系人:蒋梦玲;联系电话:0830-6503789)
泸州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居住区绿化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的居住区非专有部分绿化管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对居住区绿化进行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第三条 责任主体
居住区绿化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绿化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将相关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自管委员会负责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应职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自管委员会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相应职责。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居住区绿化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相关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标准
居住区绿化管理应当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2018》执行。
第六条 管理原则
居住区绿化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专业指导、政府监督”的基本原则。
绿化管理应以保证人身安全和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绿化面貌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兼顾树木品种优化,树木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通过移植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第七条 修剪
树木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可提出树木修剪申请。
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修剪方案,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五天)。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相关利益人对树木修剪有异议的,由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八条 移植
树木严重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且不能通过修剪解决的,可提出树木移植申请。
树木在居住区内进行移植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移植方案,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不少于五天)。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树木移植至居住区外的,应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砍伐
因树木死亡、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危及公共安全且不能通过修剪、移植解决的,可提出树木砍伐申请。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古树名木
居住区内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施要求
居住区绿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应当由责任主体组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施工时应当现场告示相关许可批复、设立施工告示牌,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应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列入本小区应急预案。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居住区内发生树木倒伏、树枝断裂等情况危及他人安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处罚
对擅自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破坏居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毁坏树木或造成树木死亡等行为,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泸州住建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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