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19
3月18日,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第18号通告。通告称,依据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33号)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做好国(境)外到(返)自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有效防范疫情输入风险。
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从国(境)外到(返)自贡的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火车站、汽车站、所在村(社区)、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报告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地点、旅居史、健康状况等。如有国(境)外家属、亲友或企事业单位人员近期到(返)自贡的,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相关信息。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登记报告制度。
二、凡是从疫情较重国家到(返)自贡及经评估为高风险的人员,须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中风险人员须接受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低风险人员在体温检测正常的情况下,可正常出行和复工,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
三、2020年3月19日零时后从国(境)外到(返)自贡人员,其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生活、住宿等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负责确定。国(境)外在读的自贡籍留学生不承担上述费用。
四、国(境)外到(返)自贡人员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实行分类处理。确诊和疑似病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为困难人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国(境)外在读的自贡籍留学生不承担上述费用。
五、各区县(高新区)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化作用,全面开展国(境)外到(返)自贡人员摸排工作,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整体联动,共享信息,坚决防止国(境)外疫情输入。
疫情防控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相关单位和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相互监督,主动举报投诉。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自贡网)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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