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04
为贯彻落实善意执行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泸州法院依托科技手段大力推进“线上执行”,实现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今天《战“疫”有我》系列栏目将为您详细介绍疫情防控期间泸州法院的执行工作相关便民服务举措。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执行立案?
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四川微法院、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www.scssfw.gov.cn)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立案,或因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管辖法院立案庭,并注明准确联系方式。立案成功后,申请人可通过“阳光执行”小程序随时关注案件执行进展。
“阳光执行”小程序
登陆步骤如下:
1.打开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阳光执行”小程序二维码。
2.输入身份证号和立案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接收并输入短信验证码即可登陆。立案时没有预留手机号码的,首次登陆小程序需进行身份认证。
注:只有“执”、“执恢”类案件才能使用“阳光执行”。申请执行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请使用机构代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泸州两级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三段1号
邮编:646000
执行事务中心电话:0830-3111230
执行立案电话:0830-3190850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路6号
邮编:646000
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830-2630195
执行立案电话:0830-3101275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带路81号
邮编:646100
指挥中心值班电话:18090193818
执行立案电话:08302506290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180号
邮编:646300
指挥中心值班电话:15928298927
执行立案电话:08304213727
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泸县福集镇玉蟾大道455号
邮编:646100
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830-8193087
执行立案电话:0830-8193085
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合江县符阳街道符节路364号
邮编:646200
指挥中心值班电话:18715849891
执行立案电话:18783056792
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四川省叙永县新区叙永县人民法院
邮编:646400
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830—2922038
执行立案电话:0830—2922186
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寄地址:古蔺县古蔺镇迎宾大道283号
邮编:646500
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8307100110
执行立案电话:08307101737
2.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提交财产线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
当事人有财产线索等材料需提交执行法官的,可通过四川微法院、电话、短信、阳光执行APP等方式提交、告知,执行法官将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反馈。
3.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有履行意向的被执行人如何缴纳执行案款?
对于有履行意向的被执行人,可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由法官引导被执行人通过“虚拟账号”缴费进行线上履行。
4.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若执行法官安排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相关事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确需到执行法院现场办理执行事务或参与执行活动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自觉接受登记、劝返,先行到医疗机构就医。
5.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其破产的,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不轻易进入“执转破”程序,倡导申请执行人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6.对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被执行人如何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病导致身体健康水平下降、暂无履行义务能力,请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法院原则上可予准许;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的,可通过执行救助缓解其生活困难。
7.受疫情影响逾期履行的,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酌情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履行义务延缓期,并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视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的具体需要,执行法院可适当延长该延缓期。
8.疫情期间,如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疫情期间,实施财产查控措施一般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并最大限度减少线下查控活动。
9.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或防疫人员如何开展执行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申请执行人为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确保其顺利开展各项疫情防控生产及实施工作。
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如果为被执行人的,对已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被执行企业生产使用;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但强制措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经法定程序审批后予以解除。
(来源:泸州中院)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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