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10-20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现将涉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信访举报奖励、不予处罚等3类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7月4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2024年3—5月期间,该公司在对4辆柴油车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发现车辆排气筒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1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4.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案例二
四川省泸县某石英砂厂噪声超标案
2024年3月28日,接群众投诉举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四川省泸县某石英砂厂开展现场检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服务中心同步对该厂开展厂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东侧厂界昼间噪声排放值为6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限值规定。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举报群众300元的奖励。
案例三
合江县某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
2024年4月11日,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合江县某单位建设的合江县食品酿造产业园先市至法王寺快速通道项目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20日,鉴于该中心存在初次违法、主动停止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等情节,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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