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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布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三类典型案例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9-15

  近期,生态环境部赴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调研移动源监管情况,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移动污染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链条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维修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为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督促有关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强化社会监督,现公布泸州市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三类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泸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OBD干扰装置及配套App软件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突击检查发现,该机构在办公室存放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干扰装置“OBDⅡ”,在检验检测工作人员手机上安装配套App软件。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机构利用“OBDⅡ”干扰装置及配套App软件干扰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二

泸州市龙马潭区某检验机构汽油车未按照规定使用简易工况法检验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机构对4辆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本应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的却使用双怠速法,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案例三

泸州市纳溪区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机构对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检验过程中明显可见黑烟却通过检验,不满足标准规定的“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要求,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30元。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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