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08
只因不满执行法官对其亲戚的法律释明,案外人邓某某竟对法官出言不逊,大肆辱骂人民法院“污得很”,不听劝阻,违规录影录像……最终,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严厉批评下,邓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向执行法官赔礼道歉,并写下具结悔过书。
近日,在一侵权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亲戚的案外人邓某某执意认为法院偏袒被执行人、有意诓骗申请人,在执行局大厅高声喧嚷“人民法院不讲法理”“执法者公然不守法”等言语,并拨打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民警处置,经多次劝阻无效。针对邓某某上演的无理闹剧,执行干警果断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再次告诫邓某某:“人民法院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地方,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辱骂依法办案的法院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有法律诉求,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出言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和释法明理,邓某某后悔不已,对自己之前的冲动、无知行为羞愧不已:“对不起,法官,确实是我冲动了,还没有听完你说的话就张口乱骂,实在对不起!”随即,邓某某写下悔过书。
鉴于邓某某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纳溪区法院决定对邓某某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官提醒: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以及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体现。任何人的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泄愤、任意迁怒,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谢雅琴)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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