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3-16
日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违规操作致货轮翻沉4人死亡的长江泸州段水域“5.2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
2010年5月27日,泸州市江阳区“兴达”18号自卸砂船在宜宾市江安县境内载砂300余吨,下行至长江野猪牙水域时发生船舶翻沉事故,船上7人落水,经施救,3人幸存,4人死亡。
这一水上交通肇事案发生后,经长航泸州警方等有关部门调查和法院审理,事故原因系当班船长王某违规操作所致。(完)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 任选民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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