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1-03-13
日前,纳溪区司法局白节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逾期未交房而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场预售房买卖纷争得以圆满解决。
2009年9月1日,刘女士购买了白节镇街村个体房地产老板罗某开发的住宅房一套,并与罗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罗某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向刘女士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预付购房款5万元,余款交房后全部付清,但罗某于2011年3月1日仍未交房。故刘女士自愿放弃购房将罗某申请至司法所,要求其退还预付购房款5万元及利息0.6万元,并支付逾期未交房违约金0.3万元。
司法所经审查认为,罗某、刘女士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女士要求的申请退还应预付购房款及利息予以支持;罗某逾期未交房本应当向刘女士支付违约金,但协议未约定违约金,并且刘女士自愿放弃购房,刘女士要求的申请应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后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双方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罗某退还原告刘女士预付购房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0.6万元并于十日内予以付清。罗某不承担违约金。(完)纳溪区司法局白节司法所 肖更生
编辑: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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