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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古蔺县法院首例涉黑案公开宣判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0-16

  10月16日上午,泸州市古蔺县法院公开宣判该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涉黑案件,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显伟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叶森茂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14年,并处罚金合计79.4万元,剥夺部分被告人政治权利;退赔被害人财物合计3.5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075万元;没收在案违禁品及犯罪工具小型汽车一辆。

扫黑除恶!古蔺县法院首例涉黑案公开宣判(图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7日和2012年2月25日,何显伟先后两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从而在泸县福集县城闲杂人员中树立起了“威信”。2012年8月,何显伟刑满释放后,先后吸纳刘小军、耿顺果等人为其手下,在泸县福集县城闲杂人员中充当“老大”。2014年11月,何显伟因寻衅滋事和非法持有枪支再次被判处刑罚入狱服刑,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为进一步扩大势力,除耿顺果、刘小军之外,被告人何显伟又先后吸纳叶森茂、周显桥、龙飞、陈洋、邓鹏、李鑫源、陈城等人为其手下,从而逐渐形成以被告人何显伟为首、成员人数达十余人、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扫黑除恶!古蔺县法院首例涉黑案公开宣判(图2)

  为了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组织成员通过提供有偿陪侍、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财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51万元。何显伟将以上违法犯罪所得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包括向组织成员提供吸食所需毒品,安排组织成员吃喝玩乐,负责部分组织成员日常生活开销等。另外,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人为了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

  该组织长期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对在泸县福集城区及其他相关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当地群众普遍缺乏安全感。

扫黑除恶!古蔺县法院首例涉黑案公开宣判(图3)

  自2014年起,被告人何显伟、陈林等人即涉足泸县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违法行业,通过强迫他人吸毒等手段,招募包含在校学生在内的18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组织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女性从事淫秽表演和卖淫活动,严重败坏公序良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2016年6月,何显伟刑满释放后,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该组织一方面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打压、排挤同行业从业人员,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查处、打击,或通过拉拢KTV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寻求支持和关照,从而对泸县福集城区KTV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违法行业的经营和竞争形成了重要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何显伟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结构相对稳定,成员之间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织内部纪律严明、要求严格,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多次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对一定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案件事实及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洋)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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