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1-15
近日,古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2019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在古蔺县古蔺镇某山林内非法猎获野生鸟类红腹锦鸡一只,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在禁猎期内携带枪支猎获斑鸠一只。森林公安在发现胡某某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后,依法将胡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胡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胡某某非法猎捕的红腹锦鸡,又名“金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斑鸠为山斑鸠,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1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法定杀伤力的自制火药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法院在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后,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王钰)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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