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1-13
2018年5月28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政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陈某政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配合法院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并取得债权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政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其应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借款100万元及资金利息。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作出(2016)川0504执8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人陈某政名下云CM4XX3、云CL7XX0号汽车,责令其三日内将车辆交法院保管。被告人签收裁定书后却拒不交付车辆,致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政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将其上网追逃。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政的行踪在云南昆明市某酒店被发现。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政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鉴于被告人陈某政是自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政到案后归还余辉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29万元,并取得余辉书面谅解。法院考虑其自首,并履行部分份给付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俊)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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