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早报 发布时间:2011-03-17
5月1日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我省禁止吸烟的各类公共场所,个人在出租车等禁烟区吸烟,最高罚款可达200元。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除了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还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公共场所单位如果违反禁烟规定,将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办法》中列明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完)吴楚瞳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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