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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款!隆昌一对夫妻如此卖米,把自己整来“笼起”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4-07

  经商之道,重在信。诚信是根本,更是商人的资产。然而,隆昌一对米店夫妇为谋取利益,不思诚信经营,反行其道欺骗顾客。最终,二人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日前,隆昌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销售侵犯某大米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案件,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详情如下:

  案情:米店夫妻仿冒品牌大米被查获

  法院通报称,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夫妻。二人在隆昌城区经营着一家食品店。2023年4月,隆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警方在对辖区食品经营店检查过程中,发现二人所售大米存在仿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对其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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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夫妻二人商议,从重庆购进大米,并从网上仿冒定制某注册商标品牌大米包装袋,雇佣他人在仓库内,将大米拆封后装进仿冒定制的品牌大米包装袋内,称重封装后销往隆昌等地。经统计,销售换装后的大米34万余元,获利1.9万余元。2023年4月11日,二人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情节,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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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判决二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点评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乎大局。案中的夫妻为了缩减成本、提高利润,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并私自印制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同种商品,欺瞒消费者,从中牟取不法利益。这样的侵权假冒产品虽然不危及食品安全,但严重影响消费者餐饮购物体验,破坏群众美好生活品质。唯有持续推动绿色生产、严格监管、长效管理,才能让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来源:i 内江 文稿:高波 易林 图片:摄图网)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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