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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涉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4-17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泸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将涉及大气污染的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泸州市龙马潭区美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9月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对泸州市龙马潭区美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进行停产,有一台喷绘机正在进行喷绘作业,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活性炭处理工艺)未开启。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企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喷绘车间总电源控制柜)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泸州市高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案

  2023年4月15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泸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泸州市高宏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测管协同”,对窑炉废气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口氟及其化合物浓度不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窑炉二级标准限值(6mg/m3)的规定,超标且超许可排放浓度22.2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6.8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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