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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烟花爆竹!内江公安查办案件31起,处罚31人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2-21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易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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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防安全事故,守护市民平安,内江公安立足职能、多措并举,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2024年1月1日以来,内江警方查办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31件,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4人,行政处罚27人,收缴了大量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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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10日晚,隆昌市民王某某在湿地公园万隆桥处(非允许燃放区域)避开公安值守,违规燃放“加特林”烟花,烟花火星落至对面缓坡引发山火。接警后消防、公安及时赶到灭火,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并依法接受治安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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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日,威远县付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在自贡市大安区某烟花爆竹批发商处购得13箱烟花爆竹,再驾驶自己的皮卡车运输至威远县城内,被威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挡获,带至公安机关后付某某如实陈述了自己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已对付某某采取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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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4日,隆昌公安在古湖街道隆桥驿收费站挡获一辆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的货车,现场查获49箱发财炮、40饼中国红。民警随即将货车司机曾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曾某某处以行政处罚,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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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2日,隆昌公安网安大队发现:市民陈某近日使用其抖音账号频繁发布燃放烟花爆竹视频,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到线索后,古湖派出所民警传唤陈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陈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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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3日,隆昌公安在古湖街道罗星社区321国道方家大院子附近挡获一辆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的面包车,现场挡获30箱烟花爆竹等。民警随即将司机钟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钟某处以行政处罚,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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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4日,黄某驾车前往自贡一烟花爆竹厂购买了37箱烟花,当晚8时许黄某利用自行驾驶的车辆将37箱烟花拉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玉皇观村的某处房屋卧房进行储存,东兴区公安分局立即对黄某采取措施,黄某对自己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如实陈诉,东兴区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人黄某处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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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3日,内江高新公安在黄某友位于胜利街道蟠龙路某商场门面内,现场查获违规储存待销售的各种类烟花爆竹共计255件。黄某友已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黄某友已被行政拘留。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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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2日晚,民警在资中县水南镇某闲置门面内将正在储存烟花爆竹的易某、甘某等人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各类烟花150件;随后,在甘某位于双河镇的老房子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407件,在易某经营的位于水南镇“某寄卖行”查获烟花爆竹样品少许,在寄卖行楼下101号房内查获烟花爆竹366件。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易某、甘某、张某在未办理销售烟花爆竹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安岳县购入1000余件烟花爆竹,并通过货车运输至资中县,以某寄卖行、寄卖行楼下101号门面、甘某位于资中县双河镇的住所作为储存仓库,通过抖音、微信朋友圈的方式进行宣传,而后销售烟花爆竹300余件,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易某、甘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2024年1月23日,资中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易某、甘某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如果管控不严,极易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非法存储、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广大群众要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红线,必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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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内江-内江公安)

编辑: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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