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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执行法官,纳溪法院向这名申请执行人开出2000元罚单!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21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开出一张2000元罚单。

  刘某某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南靖州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靖州有不动产。该案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去委托执行文书,依法查封了该不动产。刘某某在未向执行人员询问核实相关情况的条件下,因臆测法官消极办案,并未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靖州的不动产,遂致电承办法官,大肆辱骂,用词极具侮辱性,态度十分恶劣,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尊严。

辱骂执行法官,纳溪法院向这名申请执行上开出2000元罚单!(图1)

辱骂执行法官,纳溪法院向这名申请执行上开出2000元罚单!(图2)

辱骂执行法官,纳溪法院向这名申请执行上开出2000元罚单!(图3)

  执行法官在电话中耐心对刘某某释明法规、讲明详情,并告知其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到执行局咨询解决,但刘某某不听劝解,执意认为人民法院就是没有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靖州的不动产,再次用不堪入耳的语言辱骂执行法官。

  鉴于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纳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其到庭,向其出示了该不动产的委托查封资料等相关文书并对刘某某释明其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刘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官赔礼道歉,并写下了悔过书,考虑到刘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悔过,法院决定不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仅对其罚款2000元。

  法官说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保护执行法官正当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115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谢雅琴)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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